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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以實現中國之和平統一為目的﹐結合旅居海外僑胞及友好人士﹐促進海峽兩岸人民交流互惠﹐和平共處。

二﹑名稱
中文﹕北加州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英文﹕Chinese for Peaceful Unificaiton – Northern California (CPU-NC)

三﹑會址
目前會址設於 1135 Sonora Court, Sunnyvale, CA 94086

四﹑三項主張
1﹑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共同邁向和平統一
2﹑兩岸和平共處﹐主權領土共享
3﹑台灣不獨立﹐大陸不動武

五﹑組織成員資格(會員申請表)
本會設理事會員及常務理事
1﹑理事會員﹕凡認同本會理念﹐宗旨及主張﹐由三位常務理事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經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成為本會理事會員。
2﹑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員選舉產生之。

六﹑理事會員之權力與義務
權力﹕
1﹑參加會議時之發言權及表決權。
2﹑入會屆滿四個月參加會議時之表決權﹐及於選舉時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參加本會選舉之各項活動。
以上各項權力均需由本人親自出席行使之。

義務﹕
1﹑出席理事會員大會和臨時理事會。
2﹑遵守本會會章及各項決議案。
3﹑擔任本會會務執行。
4﹑繳納會費。

七﹑理事會員資格因下列任何一項即行喪失﹕
1﹑由本人以書面聲明退出本會。
2﹑拒絕繳納會費。
3﹑有違反會章或損壞本會信譽及其它不當行為﹐經監察委員會作成調查報告及處份建議﹐報請常務理事會議決除名者。
4﹑觸犯當地法律經判刑確定者。

八﹑組織(本會為非牟利社團法人﹐各項職務均為義務職)
1﹑理事會員大會﹕大會原則每年由會長於八月份召開一次﹐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大會如會長未能如期召開時﹐由副理事會長代行召開﹐如副會長未能履行時﹐由監察委員會負責召開。
2﹑理事會﹕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員名額以不超過99人為原則﹐任期一年﹐每屆選舉前二個月重新調查﹐檢討﹐以便調整推薦理事﹐補實名額。
3﹑常務理事會﹕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常務理事﹐其名額以不超過27人為原則﹐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常務理事任期內﹐出席會議﹐如缺席超過全年應出席會議次數逾半時﹐下屆改選即喪失常務理事候選資格﹐停屆後可再被推舉。
4﹑會長: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停二屆后可再參選。其后選自各,除最少曾擔任過兩屆常務理事外,并需為當屆常務理事,且与任期內出席會議缺席超過全年應出席會議次數逾三分之一時,即喪失會長候選資格,停二屆后始得再被選舉。(如代表本會外出參加會議或公干不在此限)
5﹑本會設副會長二人,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后任命之,協助會長推展會晤,隨會長任期總辭,不受續聘限制,但不能三任,停年后可被再提名。
6﹑本會設名譽會長一人,經創會會員推舉,負責本會重大政策之咨詢。
7﹑本會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得聘請對本會宗旨認同之專家,學者,社會賢達為顧問,無人數限制,隨會長任期續聘或停聘。
8﹑本會依工作需要下設秘書長,總聯絡人,執行長,財務長及政策性任務編組負責人,由會長遴選委任之。以上各項職責負責人并得自行選任一人副之,隨會長任期總辭,不受續聘限制。

九﹑理事會員會之職權
1﹑每半年得召開一次,對本會應与應革事項及現階段兩岸三地形勢之發展,集思廣益,作成建議,由常務理事會研議執行。
2﹑一般議案應有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為有效。重大議案應有全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3﹑如有重要提案時經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會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提案一經成立,會長應于三十天內完成召開,并与召開日十五天前通知各理事會員。
4﹑負責常務理事制選舉及罷免,會長之罷免和通過會長修訂等重大工作。

十﹑常務理事會之職權
1﹑由會長每月召開一次,研議及執行理事會建議事項。
2﹑一般議案應有全体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半數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3﹑重大議案應有全体常務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為有效。
4﹑如有重要提案時,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提案一經成立會長應于十五天內完成召開,并与召開之日十天內通知各常務理事。
5﹑依据會章及執行會長交辦任務。
6﹑選舉會長。
7﹑常務理事會依會務需要下設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之組成与權責:
A﹑由常務理事會推舉五位常務理事組成之,并公推一人為召集人。
B﹑凡本會成員如触犯會章第七條第三款時,監察委員會應主動或于收到檢舉人具名正式書面提控時,應于十天內約談當事人,當事人于十天內可以口頭或書面答辯,監察委員會于一周內就案情作成調查報告及處分建議,視情節輕重給予:a,糾正;b﹑警告;c﹑停權(最少半年,最高一年);d﹑除名;并報請常務理事會決議。
C﹑常務理事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有申辯應于文到五日內提出,監察委員會得受理重審,其結果仍應報請常務理事會討論再作出處分決議,并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如逾期當事人不提出申辯時,其應得之處分即行生效,是后續提包里是會員大會追認。

十一﹑會長之職權
1﹑執行本會之組織章程及條例,并對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負責。
2﹑對外代表本會。
3﹑綜理本會一切會務,各項經費運用及會議決議案之執行督導。

十二﹑經費來源
1﹑理事入會費與年費。
2﹑自由樂捐。
3﹑社會人士,工商企業團体捐助。

十三﹑選舉事務
1﹑每屆選舉由常務理事會在選舉兩個月前推舉五至七位常務理事,組織選務務員會并公推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籌划有關選舉事務,其研擬辦法須提報常務理事會通過,并于大會中追認。
2﹑如有選舉糾紛:選務委員會應將糾紛發生原因公正客觀作成書面報告,報請監察委員會仲裁。監察委員會于接獲當事人之任何一方以書面正式投訴后立即進行調查,各有關人員均應全力配合調查,不得籍故拖延。喂球速判速決,原則應于三十天內作成裁定,其結果當事人或兩造不得再有异議。

十四﹑工作委員會
本會得由會長因任務需要設立各項工作委員會,常務理事得兼任工作委員會委員。各工作委員會實行細則另訂,由常務理事會通過后實施。

十五﹑解散
本會依宗旨于中國和平統一后一個月內宣告解散。

十六﹑會長修訂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常務理事會三人以上提案于常務理事會中討論,經二分之一常務理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修訂之,并于理事會員大會中提報追認。

十七﹑其他
1﹑本會章于二零零零年八月六日第三次籌備會議通過。
2﹑本會章于二零零零年十月三十一日由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3﹑本會章于二零零一年八月五日由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
4﹑本會章于二零零二年七月九日由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并經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三次會員大會中追認。
5﹑本會章于二零零二年十月十五日由常務理事會議修訂通過,并經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第四次會員大會中追認。
6﹑本會章于二零零六年四月九日由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并經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日第七次理事會員大會中追認。
7﹑本會章于二零零七年二月十二日由常務理事會議通過,并經二零零七年 月 日第八次理事會員大會中追認。次理事會員大會中追認。